一、什么是电子烟?
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其中,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十条
二、电子烟属于烟草吗?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分别需要办理何种烟草专卖许可证?
从事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四、哪些电子烟销售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
1.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未成年人可以购买、吸食电子烟吗?
不可以。
1.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六条
2.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每个人可以邮寄、异地携带多少电子烟?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
1.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2.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3.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4.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烟行为被抓?
电子烟违法通常是非法经营罪。如果你的家人被带走了,那么一定要了解这些
(一)卖电子烟非法经营的判刑
🌟没有相关许可证的: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相关许可证,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无罪辩护策略
‼1.从有关以禁止性规范的生效之日作为起算点,对入罪起点时间之前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纳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划分出生效规范性文件前后行为的非法经营金额,将金额降低,降低刑罚。
‼2.申请重新价格评估鉴定,希望经过合法重新评估鉴定程序,将非法经营金额💰打下来
‼3.辩护非法经营数额的应当排除电子烟烟杆及自用部分金额。
‼4.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购买或销售价格计算。
‼5.对于被告人未销售部分,争取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除或按照未遂方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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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中国境内,销售“电子烟”构成违法犯罪吗?
关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电子烟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我们需要从电子烟的种类和相关法规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电子烟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烟油雾化型电子烟,另一种是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此外,根据口味,又可分为烟草味和调味型(如水果味、草本味等)电子烟。
自2021年11月10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生效后,电子烟被纳入了卷烟的管理范围。这意味着电子烟在销售和经营上需遵守与卷烟类似的法规,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尤其是无证销售电子烟,不论品牌和口味,一旦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即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然而,在此之前,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烟管理有一定的差异。烟油雾化型电子烟不含烟叶成分,曾不属于卷烟管理范畴,因此在2021年11月10日之前的无证销售并不构成违法。而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由于其原理类似于卷烟,可能会面临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
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销售的限制,尤其是禁止销售调味电子烟。这一规定加大了电子烟销售的法律复杂性,即便持有合法销售许可证,销售调味电子烟也可能受到处罚。
关于调味电子烟,是否会涉及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禁售调味电子烟提供了法律依据,违反该规定可能被视为添加“有害的添加剂”。反对者则认为,《电子烟管理办法》层级不足,且水果味香精并未被明确为“有害的添加剂”,因此不能贸然适用非法经营罪。
综上,销售电子烟的法律问题既要考虑具体的法规条文,也需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